泸州市坤羽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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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某公司上班的小刘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小刘称,房子是他今年5月初租下的,双方商定,月租金为3800元,并以付三押一的方式签订了协议。可搬进去没多久,小刘就发现厨房的水龙头坏了,抽水马桶也总是漏水,后来连浴室的浴霸也“罢工”了。小刘几次打电话让王女士来修,可对方总以琐事缠身推脱,让小刘自己处理。“当时着急租房只看了看空调、电视机等大家电,浴霸、马桶这种压根就没有想到。还没住光修这几样就花了300块。那么到底谁应该来承担这部分维修费?
律师刘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屋中的附属设施,包括各种家用电器,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内注明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等详细信息,同时,对于家电及其他室内设施的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出现故障时,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室内设施维修责任未明确约定的,租赁房屋室内设施包括家用电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故障和损坏一般应由房主承担维修义务,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明确了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如,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空调器8-10年、洗衣机8年。超期服役家电具有多种危害,安全隐患大,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开机、关机,工作过程中的骤冷骤热,加上尘埃污垢侵蚀、部件老化锈蚀,轻则故障,重则发生漏电、燃烧甚至爆炸的危险。因此,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室内设施家电的使用寿命期限问题,承租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关于家电使用和维修的相关条款出租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家电无质量问题,且在正常使用寿命期限内。如出租方提供超期服役的家电给承租方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出租方承担。本案中,房主提供给小李使用的空调上标签标示日期已超过10年,房主明知该空调已处于超期服役状态下仍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不能仅凭合同约定转嫁和免除其维修更换的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害的,也应当由房主承担。